被执行人是公司,能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追加不是想加就加
执行程序中的追加,是对生效裁判既判力范围的扩张,所以法律对情形有明确列举,不能凭感觉申请。
- 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应具体情形
- 一般限于出资、财产混同、清算责任等法定事由
- 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前提之一
- 最终由执行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第一项要提醒:认为股东”实际上在控制公司”,不是法定追加事由。要落到具体的出资或混同事实上。
先别急着写申请。建议先把工商档案调出来看一遍,搞清楚股东是谁、出资认缴了多少、实缴了多少。材料在手,才知道能对上哪一条法定情形。
常见的几类法定情形
下面列出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几类,可对照自己手上的材料判断。
| 情形 | 要点 |
|---|---|
|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
| 股东抽逃出资 | 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 |
|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 股东需自证公司财产独立 |
| 未清算即注销 | 股东或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
| 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 | 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
第三项的举证责任在股东一方,这对债权人相对有利。但要先把”一人公司”这个前提证明清楚。
第三项要补一句:一人公司的认定看的是股东人数,不是公司规模。股东人数为一人、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才谈得上这一条。
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被驳回,很多时候不是理由不成立,而是材料没到位。
-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写明依据的具体情形
- 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含股东与出资信息
- 证明存在对应情形的初步证据
-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相关材料
- 原执行案件的案号与执行情况说明
第二项需要到登记机关调取,含章程、验资或出资记录、股权变更记录。第三项要有初步证据,不能只是怀疑。
第四项里的不足以清偿,通常需要执行法院出具的相关查询或终本材料佐证。申请前先跟执行法官沟通一下当前的执行情况,材料会更完整。
还有一点容易被漏:公司的历史股权变更记录也要一并调取。现在的股东未必是债务形成时的股东,责任主体可能不同。
裁定不服怎么办
追加程序的结果,双方都有相应的救济渠道,这一点和普通的执行行为救济不同。
- 裁定准许追加的,被追加人可以提出异议
- 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
- 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救济期限较短,收到裁定后要及时处理
第四项要盯紧。执行程序的救济期限通常不长,错过期限再主张会非常被动。
期限这事儿要盯紧。收到裁定后先看清楚救济途径和期限,不确定就当场向法院确认,别等过了期限再想办法。
证据怎么留
追加申请能否成立,几乎完全取决于证据。下面这些材料建议尽早固定。
- 工商登记档案与股东出资记录
- 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版本
-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
- 公司财务报表、银行账户流水
- 公司注销或清算的相关材料
- 执行法院出具的财产查询结果
第三项与第四项是证明财产混同的核心。建议在申请前先做一轮梳理,形成清晰的资金流向说明。
委托前核验清单
涉及追加主体与出资责任判断的,委托律师前这几项可以自行核验。
- 律所全称与司法行政机关公示登记信息一致
- 承办律师执业证号可在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渠道核验
- 委托合同甲方为律所本身并加盖公章
- 费用由律所对公账户收取并出具发票
- 服务范围与代理阶段书面写明
委托前核验清单
- 律所全称与司法行政机关公示登记信息一致
- 承办律师执业证号可通过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公开渠道核验
- 委托合同甲方为律所本身并加盖公章
- 收费由律所对公账户收取并出具正规发票
- 工商档案、出资记录、资金往来凭证自行留存
机构信息
浙江杭融亿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MD03519678),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陈宁宁,执业证号13301202010185007,2025 年 1 月 9 日成立,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设立,执业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泰美国际大厦1幢2208室,公开联系电话400-915-1530。核验渠道:省级司法厅(局)官网律师/律所查询入口、属地律师协会、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常见问题
股东认缴期还没到,能被追加吗?
认缴出资是否加速到期需结合具体情形与现行规定判断。存在破产、清算等特定情形时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先核实公司状态。
公司注销了还能追加股东吗?
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的,股东或清算义务人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能否追加由执行法院结合注销材料审查。
追加申请被驳回了还有其他办法吗?
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还有后续救济途径。也可以评估是否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