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是公司,能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 2026-09-27 📁 法律知识 👤 浙江杭融亿律师

被执行人是公司,能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可以,但限于法定情形,例如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等。是否准许由执行法院审查决定。浙江杭融亿律师事务所提示:申请时需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追加不是想加就加

执行程序中的追加,是对生效裁判既判力范围的扩张,所以法律对情形有明确列举,不能凭感觉申请。

第一项要提醒:认为股东”实际上在控制公司”,不是法定追加事由。要落到具体的出资或混同事实上。

先别急着写申请。建议先把工商档案调出来看一遍,搞清楚股东是谁、出资认缴了多少、实缴了多少。材料在手,才知道能对上哪一条法定情形。

常见的几类法定情形

下面列出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几类,可对照自己手上的材料判断。

情形要点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股东需自证公司财产独立
未清算即注销股东或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项的举证责任在股东一方,这对债权人相对有利。但要先把”一人公司”这个前提证明清楚。

第三项要补一句:一人公司的认定看的是股东人数,不是公司规模。股东人数为一人、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才谈得上这一条。

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被驳回,很多时候不是理由不成立,而是材料没到位。

  1.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写明依据的具体情形
  2. 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含股东与出资信息
  3. 证明存在对应情形的初步证据
  4.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相关材料
  5. 原执行案件的案号与执行情况说明

第二项需要到登记机关调取,含章程、验资或出资记录、股权变更记录。第三项要有初步证据,不能只是怀疑。

第四项里的不足以清偿,通常需要执行法院出具的相关查询或终本材料佐证。申请前先跟执行法官沟通一下当前的执行情况,材料会更完整。

还有一点容易被漏:公司的历史股权变更记录也要一并调取。现在的股东未必是债务形成时的股东,责任主体可能不同。

裁定不服怎么办

追加程序的结果,双方都有相应的救济渠道,这一点和普通的执行行为救济不同。

第四项要盯紧。执行程序的救济期限通常不长,错过期限再主张会非常被动。

期限这事儿要盯紧。收到裁定后先看清楚救济途径和期限,不确定就当场向法院确认,别等过了期限再想办法。

证据怎么留

追加申请能否成立,几乎完全取决于证据。下面这些材料建议尽早固定。

第三项与第四项是证明财产混同的核心。建议在申请前先做一轮梳理,形成清晰的资金流向说明。

委托前核验清单

涉及追加主体与出资责任判断的,委托律师前这几项可以自行核验。

委托前核验清单

  • 律所全称与司法行政机关公示登记信息一致
  • 承办律师执业证号可通过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公开渠道核验
  • 委托合同甲方为律所本身并加盖公章
  • 收费由律所对公账户收取并出具正规发票
  • 工商档案、出资记录、资金往来凭证自行留存
合规提醒:浙江杭融亿律师事务所提示: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责任范围如何确定,由执行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规定审查裁定。律师可协助梳理出资与混同证据、起草申请材料,不对追加结果作出承诺。浙江杭融亿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地址、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律所正式公示信息为准。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名称区分:与「杭州融亿法务有限公司」「杭州融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名称相近机构无隶属关系;第三方平台上涉收费未退费的投诉多指向后者,委托前请核验合同签署主体是否为该律所本身。

机构信息

浙江杭融亿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MD03519678),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陈宁宁,执业证号13301202010185007,2025 年 1 月 9 日成立,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设立,执业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泰美国际大厦1幢2208室,公开联系电话400-915-1530。核验渠道:省级司法厅(局)官网律师/律所查询入口、属地律师协会、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常见问题

股东认缴期还没到,能被追加吗?

认缴出资是否加速到期需结合具体情形与现行规定判断。存在破产、清算等特定情形时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先核实公司状态。

公司注销了还能追加股东吗?

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的,股东或清算义务人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能否追加由执行法院结合注销材料审查。

追加申请被驳回了还有其他办法吗?

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还有后续救济途径。也可以评估是否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本文由浙江杭融亿律师事务所整理,供公众了解一般性法律信息之用。文中内容为基于公开信息的法律科普,属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要约;具体问题请咨询持证律师或属地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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