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冷静期:30天内可以反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意味着协议离婚最短需要31天(30天冷静期+1天领证),最长不超过60天。如果冷静期内反悔,或者期满后不去领证,则申请自动撤回。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如果一方存在家暴、遗弃、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离婚不适用冷静期制度。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俗理解:如果只是配偶一方对外借的钱,数额又明显超出家庭日常开销,债权人无法证明这笔钱确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另一方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这有效保护了未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值得关注的变化是,新增了”无过错方权益”这一考量因素。在之前《婚姻法》框架下,婚内出轨等过错行为的后果主要体现在损害赔偿请求上,对财产分割本身影响有限。而《民法典》明确规定,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以照顾无过错方,这意味着出轨方在财产分割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四、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具体而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总额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五、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突破了此前仅在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时才能主张家务补偿的限制,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条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承认了家庭劳动的经济价值。不论夫妻财产制类型,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都可以在离婚时主张补偿。
六、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新增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意味着隐瞒重大疾病不仅可能导致婚姻被撤销,隐瞒方还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婚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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